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四九號
聲請人山明螺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周玫芳法官紀文惠┌──────────────────────────────────────────────────────┐│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三錦機器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叁萬伍仟零玖拾柒│CI0八三00七││││ 司莊仁炤 │行││元│三││└─┴─────────┴─────────┴───────────┴────────┴────────┴──┘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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