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二六號
聲請人傳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卓華 訴訟代理人 彭美嘉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安泰商業銀行建國分│安泰商業銀行建國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肆仟壹佰柒拾陸元│一0九九││││行 徐明山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 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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