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六○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匯通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壹萬零捌佰肆拾陸元│00000000││││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