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05號聲請人 古燕 起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1樓)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民國103年7月15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11月14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有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全卷及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頁),堪信聲請人之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何伊羚┌──────────────────────────────────────────────────┐│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0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0ND─00000000─││1│1000│││01││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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