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1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41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易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文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573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銘勇書記官楊嘉惠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葉文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毛重共伍點壹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葉文銘前①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7月4日以100年度竹北簡字第27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又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7月11日以100年度竹簡字第38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又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年8月31日以100年度壢簡字第183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3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聲字第46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1年3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葉文銘前①於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4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4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3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4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50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2年1月29日下午6時許,在停放於新竹縣湖口鄉○○○○區○○○路路○○○○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1月30日上午5時10分許,葉文銘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前為警攔查查獲,並當場於車內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小包(毛重共計5.21公克、驗餘毛重5.198公克)及吸食器
1組等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發現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體6包(檢驗前毛重5.21公克,檢驗後毛重
5.198公克,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911號偵查卷第17頁),經送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於102年2月8日出具之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見上開偵查卷第48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上開偵查卷第17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楊嘉惠
法官王銘勇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