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47號原告 郭美雀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 律師被告 宋佩霞 原告與被告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裁定移送審理(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8號),嗣原告於102年5月16日再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5,967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賴文姍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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