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在文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郭在文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郭在文前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訴書誤載為「八十五年七月十一日」,應予更正)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同意以其名義於民國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向前台灣省建設廳申請「興滿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滿公司」、址設台北縣樹林市○○街○段○○巷○○○號)之設立登記,郭在文係興滿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之商業負責人,嗣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向台北縣政府聲請准予營利事業登記並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再於同年六月六日向台北縣稅捐稽徵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後,即由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虛進虛出」(即並無進貨事實,卻取得其他公司、行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該等發票所含之營業稅額,就興滿公司而言,即所謂之進項稅額》,供作興滿公司之進項憑證,據以扣抵興滿公司應納之營業稅額【即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並無銷貨事實,卻開立統一發票《該等發票所含之營業稅額,就興滿公司而言,即所謂之銷項稅額》予其他公司、行號,供作其他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俾幫助其他公司、行號,扣抵渠等應納之營業稅額)之不正當方法,自八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止,明知並無銷售事實,仍連續以興滿公司名義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金額等項目,虛偽開立其業務上所掌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共達七十二張(銷售額計達新台幣《下同》四千七百三十八萬五千六百九十元,營業稅額《即銷項稅額》合計二百三十六萬九千二百八十七元),分別交與冠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屹公司」)、嘉敏營造有限公司、勇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勒義興業有限公司、義煒實業有限公司、舜安有限公司、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興成營造有限公司瑋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佑臣企業社等十家公司、行號,提供予冠屹公司等十家公司、行號充作該等公司、行號各該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幫助冠屹公司等十家公司、行號,得以短漏各該期應納營業稅額,計達二百三十六萬九千二百八十七元,此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冠屹公司等十家公司、行號,各該期營業稅課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又郭在文與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為避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於電腦勾稽時發現異常情況,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明知「通亞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亞公司」,址設台北巿信義路六段十五巷十四號)、「智展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展公司」,址設新竹縣○○○○○○路○○○巷○○號一樓)並未營業,「興滿公司」與「通亞公司」、「智展公司」之間亦無實際交易進貨行為,共同自八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同年十二月間,連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虛設行號「通亞公司」、「智展公司」之統一發票六張、二十張,銷售額分別為一千七百萬元、二千九百五十三萬五千元共計四千六百五十三萬五千元,作為進項憑證,將此不實事項據以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成之各該期營業稅申報書上,並提報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足生損害於會計機關對於商業會計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台北縣稅捐稽徵處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郭在文固坦承其同意擔任「興滿公司」之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證人 何子芳 邀伊合夥從事水電生意,由伊擔任公司負責人,伊將身份證交付予何子芳俾以辦理公司設立及開立甲存帳戶,申領支票。且曾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及另一空白紙張上簽名,但伊於八十七間因施用毒品在勒戒所觀察勒戒,故不知公司之經營情形,伊並未開立及收受前揭統一發票云云。經查:
㈠「興滿公司」係於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向前台灣省建設廳申請設立登記,於同
年月二十八日向台北縣政府聲請准予營利事業登記並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再於同年六月六日向台北縣稅捐稽徵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乙節,有公司查詢表、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簽表、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聯合作業審查核准通知書、委任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公司執照等件影本附卷可考,被告坦承興滿公司向台北縣政府聲核發營利事業記證時,所填載之「營利事業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營業項目欄中「郭在文」之簽名確係其簽名,而該申請書所附之身份證影本,亦係被告交付予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被告雖辯稱係證人何子芳邀伊共組公司云云,然訊之證人何子芳否認其曾邀被告合夥開設公司,且查,證人何子芳曾於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一一一九號詐欺取財案件審理時證稱:「我未曾找郭在文合夥開設興傑及興滿公司,亦未曾使用郭在文之支票,我當初僅是介紹郭在文與一位姓翁的朋友認識,郭在文所述與我合夥開公司一情並非事實」等語,而被告於該案偵查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七三號)供述:「我投資公司之資金為二萬元,該公司是從事水龍頭生意」等語乙節,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九號刑事判決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三三號卷可參,足見被告所辯上開公司之合夥及出資情節,多所齟齬,尚難採認。本件亦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何子芳確與被告合意開設公司,經營水電生意,自無法認定證人何子芳與被告合夥設立公司。
㈡「興滿公司」自八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止,以其名義填製買受
人、品名、數量及金額之會計憑證即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共達七十二張(銷售額計達四千七百三十八萬五千六百九十元,營業稅額《即銷項稅額》合計二百三十六萬九千二百八十七元),分別交與冠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嘉敏營造有限公司、勇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勒義興業有限公司、義煒實業有限公司、舜安有限公司、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興成營造有限公司、瑋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佑臣企業社等十家公司、行號,且自八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同年十二月間,連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虛設行號「通亞公司」、「智展公司」之統一發票六張、二十張,銷售額分別為一千七百萬元、二千九百五十三萬五千元共計四千六百五十三萬五千元等情,亦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冊足憑。
㈢「智展公司」之負責人 陳英智 早於該公司設立之前即已死亡,係不知名人士假借
陳英智名義擔任負責人所虛設等情,已據新竹縣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八八新縣稅消字第二三三七八號函敘甚明,復有陳英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另參以被告供承其未曾以公司名義營業,且其與其他公司股東亦不認識,此亦經證人 蔡夏文芳張安樂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足見「興滿公司」設立後,根本無做成生意,則「興滿公司」既無對外進貨之事實,又何有對外承攬水電工作之可能?此益徵「興滿公司」係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始填製如附表一所示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交予冠屹公司等十家公司、行號,並明知「通亞公司」、「智展公司」並未營業,「興滿公司」與「通亞公司」、「智展公司」之間亦無實際交易行為,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通亞公司」、「智展公司」之統一發票。
㈣被告雖曾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因施用毒品案件而入台灣台北看守所附設勒戒
所觀察勒戒,同年八月二十一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有前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九號刑事判決理由欄第一項第(四)點之載述可資參照,惟查,將興滿公司之支票、統一發票及自己印鑑均置於公司內,衡諸常情,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其對於統一發票及印鑑之使用當有所了解,且被告經營公司若無不法情事純屬正當經營,則其於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前,對於公司業務之營運自當有所處理。惟被告竟放任他人任意使用其所申請公司統一發票,況且「興滿公司」自八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止,以「虛進虛出」之方式,開發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取得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其期間尚包括被告未在勒戒所觀察勒戒之期間,被告對於「興滿公司」之營運,自無法推諉不知。
㈥又查,被告不知「興滿公司」之股東尚有何人,且不認識列名之公司股東,設立
公司時,又未出資,衡諸常情,若被告確為「興滿公司」之負責人,負責實際之運作,且「興滿公司」亦有正常之營運,豈有對於何人係該公司之股東全然不知之理?成立之「興滿公司」,被告既未出資,而由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出資,衡情應由該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出任公司負責人,渠竟要求未出資之被告來出任「興滿公司」負責人,此等異於常情之舉,足見被告與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統一發票乃得為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係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定之會計憑證。被告郭在文為「興滿公司」之負責人,其與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為幫助冠屹公司等十家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興滿公司」會計憑證統一發票,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犯同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又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不應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為「興滿公司」商業負責人,明知「興滿公司」未與冠屹公司等十家公司、行號有交易往來,仍將此不實事項填製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並持以申報「興滿公司」之營業稅,此部分犯行應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名,毋庸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明知「興滿公司」與「通亞公司」「智展公司」無交易進貨之事實,仍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先後充作「興滿公司」之進項數額,用以抵扣銷項稅額而將此不實事項據以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成之各該期營業稅申報書上,申報營業稅以行使,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於業務上之文書為不實之登載,復持之行使,其低度之不實登載行為,已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罪。被告與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間,就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犯同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犯行,各均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犯同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公訴意旨認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犯同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斷,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曾於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七月六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本院前案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一份在卷足參,茲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稅收正確造成之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其修正條文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核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相較,修正後條文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對被告併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附表一:
┌───┬────────┬───┬─────┬───────┬────┐│編號│買方公司│開立年│發票號碼│發票銷售額│營業稅額││││月日││新台幣(下同)│新台幣(│││││││下同)│├───┼────────┼───┼─────┼───────┼────┤│一│冠屹水電工程有限│87/08│QD00000000│147,200│7,360│││公司│││││├───┼────────┼───┼─────┼───────┼────┤│二│同右│87/08│QD00000000│352,800│17,640│├───┼────────┼───┼─────┼───────┼────┤│三│同右│87/10│RF00000000│252,000│12,600│├───┼────────┼───┼─────┼───────┼────┤│四│同右│87/10│RF00000000│438,000│21,900│├───┼────────┼───┼─────┼───────┼────┤│五│同右│87/10│RF00000000│305,000│15,250│├───┼────────┼───┼─────┼───────┼────┤│六│嘉敏營造有限公司│87/12│SH00000000│500,000│25,000│├───┼────────┼───┼─────┼───────┼────┤│七│同右│87/12│SH00000000│510,600│25,530│├───┼────────┼───┼─────┼───────┼────┤│八│同右│87/12│SH00000000│870,000│43,500│├───┼────────┼───┼─────┼───────┼────┤│九│同右│87/12│SH00000000│1,026,000│51,300│├───┼────────┼───┼─────┼───────┼────┤│十│同右│87/12│SH00000000│762,200│38,110│├───┼────────┼───┼─────┼───────┼────┤│十一│勇竣營造工程有限│87/12│SH00000000│138,000│6,900│││公司│││││├───┼────────┼───┼─────┼───────┼────┤│十二│同右│87/12│SH00000000│276,000│13,800│├───┼────────┼───┼─────┼───────┼────┤│十三│同右│87/12│SH00000000│276,000│13,800│├───┼────────┼───┼─────┼───────┼────┤│十四│同右│87/12│SH00000000│276,000│13,800│├───┼────────┼───┼─────┼───────┼────┤│十五│同右│87/12│SH00000000│276,000│13,800│├───┼────────┼───┼─────┼───────┼────┤│十六│同右│87/12│SH00000000│276,000│13,800│├───┼────────┼───┼─────┼───────┼────┤│十七│同右│87/12│SH00000000│345,500│17,275│├───┼────────┼───┼─────┼───────┼────┤│十八│同右│87/12│SH00000000│345,500│17,275│├───┼────────┼───┼─────┼───────┼────┤│十九│同右│87/12│SH00000000│345,500│17,275│├───┼────────┼───┼─────┼───────┼────┤│二十│同右│87/12│SH00000000│345,500│17,275│├───┼────────┼───┼─────┼───────┼────┤│二十一│同右│87/12│SH00000000│100,000│5,000│├───┼────────┼───┼─────┼───────┼────┤│二十二│同右│87/12│SH00000000│765,440│38,272│├───┼────────┼───┼─────┼───────┼────┤│二十三│同右│87/12│SH00000000│914,800│45,740│├───┼────────┼───┼─────┼───────┼────┤│二十四│勒義興業有限公司│87/12│SH00000000│695,300│34,765│├───┼────────┼───┼─────┼───────┼────┤│二十五│同右│87/12│SH00000000│821,650│41,083│├───┼────────┼───┼─────┼───────┼────┤│二十六│同右│87/12│SH00000000│820,000│41,000│├───┼────────┼───┼─────┼───────┼────┤│二十七│同右│87/12│SH00000000│841,600│42,080│├───┼────────┼───┼─────┼───────┼────┤│二十八│同右│87/12│SH00000000│915,400│45,770│├───┼────────┼───┼─────┼───────┼────┤│二十九│同右│87/12│SH00000000│863,100│43,155│├───┼────────┼───┼─────┼───────┼────┤│三十│同右│87/12│SH00000000│726,850│36,343│├───┼────────┼───┼─────┼───────┼────┤│三十一│同右│87/12│SH00000000│928,200│46,410│├───┼────────┼───┼─────┼───────┼────┤│三十二│同右│87/12│SH00000000│928,300│46,415│├───┼────────┼───┼─────┼───────┼────┤│三十三│同右│87/12│SH00000000│873,000│43,650│├───┼────────┼───┼─────┼───────┼────┤│三十四│同右│87/12│SH00000000│1,516,700│75,835│├───┼────────┼───┼─────┼───────┼────┤│三十五│同右│87/12│SH00000000│1,387,650│69,383│├───┼────────┼───┼─────┼───────┼────┤│三十六│同右│87/12│SH00000000│1,829,200│91,460│├───┼────────┼───┼─────┼───────┼────┤│三十七│同右│87/12│SH00000000│1,487,800│74,390│├───┼────────┼───┼─────┼───────┼────┤│三十八│同右│87/12│SH00000000│831,600│41,580│├───┼────────┼───┼─────┼───────┼────┤│三十九│義煒實業有限公司│87/12│SH00000000│566,480│28,324│├───┼────────┼───┼─────┼───────┼────┤│四十│同右│87/12│SH00000000│598,700│29,935│├───┼────────┼───┼─────┼───────┼────┤│四十一│同右│87/12│SH00000000│669,100│33,455│├───┼────────┼───┼─────┼───────┼────┤│四十二│同右│87/12│SH00000000│877,170│43,859│├───┼────────┼───┼─────┼───────┼────┤│四十三│同右│87/12│SH00000000│818,090│40,905│├───┼────────┼───┼─────┼───────┼────┤│四十四│同右│87/12│SH00000000│871,060│43,553│├───┼────────┼───┼─────┼───────┼────┤│四十五│同右│87/12│SH00000000│741,460│37,073│├───┼────────┼───┼─────┼───────┼────┤│四十六│同右│87/12│SH00000000│876,880│43,844│├───┼────────┼───┼─────┼───────┼────┤│四十七│同右│87/12│SH00000000│812,200│40,610│├───┼────────┼───┼─────┼───────┼────┤│四十八│同右│87/12│SH00000000│441,300│22,065│├───┼────────┼───┼─────┼───────┼────┤│四十九│同右│87/12│SH00000000│682,860│34,143│├───┼────────┼───┼─────┼───────┼────┤│五十│舜安有限公司│87/10│RF00000000│120,000│6,000│├───┼────────┼───┼─────┼───────┼────┤│五十一│根基營造股份有限│87/10│RF00000000│600,000│30,000│││公司│││││├───┼────────┼───┼─────┼───────┼────┤│五十二│同右│87/10│RF00000000│800,000│40,000│├───┼────────┼───┼─────┼───────┼────┤│五十三│同右│87/10│RF00000000│1,000,000│50,000│├───┼────────┼───┼─────┼───────┼────┤│五十四│同右│87/10│RF00000000│600,000│30,000│├───┼────────┼───┼─────┼───────┼────┤│五十五│同右│87/10│RF00000000│600,000│30,000│├───┼────────┼───┼─────┼───────┼────┤│五十六│同右│87/10│RF00000000│650,000│32,500│├───┼────────┼───┼─────┼───────┼────┤│五十七│同右│87/10│RF00000000│1,000,000│50,000│├───┼────────┼───┼─────┼───────┼────┤│五十八│同右│87/10│RF00000000│650,000│32,500│├───┼────────┼───┼─────┼───────┼────┤│五十九│同右│87/10│RF00000000│500,000│25,000│├───┼────────┼───┼─────┼───────┼────┤│六十│同右│87/10│RF00000000│1,000,000│50,000│├───┼────────┼───┼─────┼───────┼────┤│六十一│同右│87/10│RF00000000│650,000│32,500│├───┼────────┼───┼─────┼───────┼────┤│六十二│同右│87/10│RF00000000│650,000│32,500│├───┼────────┼───┼─────┼───────┼────┤│六十三│同右│87/10│RF00000000│650,000│32,500│├───┼────────┼───┼─────┼───────┼────┤│六十四│同右│87/10│RF00000000│650,000│32,500│├───┼────────┼───┼─────┼───────┼────┤│六十五│興成營造有限公司│87/12│SH00000000│400,000│20,000│├───┼────────┼───┼─────┼───────┼────┤│六十六│瑋格水電工程有限│87/10│RF00000000│600,000│30,000│││公司│││││├───┼────────┼───┼─────┼───────┼────┤│六十七│佑臣企業社│87/10│RF00000000│750,000│37,500│├───┼────────┼───┼─────┼───────┼────┤│六十八│同右│87/10│RF00000000│375,000│18,750│├───┼────────┼───┼─────┼───────┼────┤│六十九│同右│87/10│RF00000000│750,000│37,500│├───┼────────┼───┼─────┼───────┼────┤│七十│同右│87/10│RF00000000│375,000│18,750│├───┼────────┼───┼─────┼───────┼────┤│七十一│同右│87/10│RF00000000│375,000│18,750│├───┼────────┼───┼─────┼───────┼────┤│七十二│同右│87/10│RF00000000│375,000│18,750│└───┴────────┴───┴─────┴───────┴────┘附表二:
┌───┬────────┬───┬─────┬───────┬────┐│編號│賣方公司│開立年│發票號碼│發票銷售額│營業稅額││││月日││新台幣(下同)│新台幣(│││││││下同)│├───┼────────┼───┼─────┼───────┼────┤│一│通亞企業有限公司│87/11/│SM00000000│3,780,000│189,000││││05││││├───┼────────┼───┼─────┼───────┼────┤│二│同右│87/11/│SM00000000│3,500,000│175,000││││10││││├───┼────────┼───┼─────┼───────┼────┤│三│同右│87/11/│SM00000000│1,575,000│78,750││││18││││├───┼────────┼───┼─────┼───────┼────┤│四│同右│87/11/│SM00000000│3,645,000│182,250││││23││││├───┼────────┼───┼─────┼───────┼────┤│五│同右│87/12/│SM00000000│1,700,000│85,000││││03││││├───┼────────┼───┼─────┼───────┼────┤│六│同右│87/12/│SM00000000│2,800,000│140,000││││15││││├───┼────────┼───┼─────┼───────┼────┤│七│智展實業有限公司│87/09/│RF00000000│1,680,000│84,000││││05││││├───┼────────┼───┼─────┼───────┼────┤│八│同右│87/09/│RF00000000│1,360,000│68,000││││08││││├───┼────────┼───┼─────┼───────┼────┤│九│同右│87/09/│RF00000000│1,250,000│62,500││││10││││├───┼────────┼───┼─────┼───────┼────┤│十│同右│87/09/│RF00000000│1,250,000│62,500││││12││││├───┼────────┼───┼─────┼───────┼────┤│十一│同右│87/09/│RF00000000│1,250,000│62,500││││14││││├───┼────────┼───┼─────┼───────┼────┤│十二│同右│87/09/│RF00000000│1,280,000│64,000││││15││││├───┼────────┼───┼─────┼───────┼────┤│十三│同右│87/09/│RF00000000│1,350,000│67,500││││17││││├───┼────────┼───┼─────┼───────┼────┤│十四│同右│87/09/│RF00000000│1,160,000│58,000││││20││││├───┼────────┼───┼─────┼───────┼────┤│十五│同右│87/09/│RF00000000│1,420,000│71,000││││25││││├───┼────────┼───┼─────┼───────┼────┤│十六│同右│87/10/│RF00000000│1,250,000│62,500││││03││││├───┼────────┼───┼─────┼───────┼────┤│十七│同右│87/10/│RF00000000│1,285,000│64,250││││05││││├───┼────────┼───┼─────┼───────┼────┤│十八│同右│87/11/│SH00000000│1,800,000│90,000││││08││││├───┼────────┼───┼─────┼───────┼────┤│十九│同右│87/11/│SH00000000│1,650,000│82,500││││13││││├───┼────────┼───┼─────┼───────┼────┤│二十│同右│87/11/│SH00000000│1,930,000│96,500││││17││││├───┼────────┼───┼─────┼───────┼────┤│二十一│同右│87/11/│SH00000000│1,580,000│79,000││││22││││├───┼────────┼───┼─────┼───────┼────┤│二十二│同右│87/11/│SH00000000│1,490,000│74,500││││30││││├───┼────────┼───┼─────┼───────┼────┤│二十三│同右│87/12/│SH00000000│1,610,000│80,500││││06││││├───┼────────┼───┼─────┼───────┼────┤│二十四│同右│87/12/│SH00000000│1,730,000│86,500││││11││││├───┼────────┼───┼─────┼───────┼────┤│二十五│同右│87/12/│SH00000000│1,645,000│82,250││││20││││├───┼────────┼───┼─────┼───────┼────┤│二十六│同右│87/12/│SH00000000│1,565,000│78,250││││2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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