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九二四號,前審案號: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貴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九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八四號,併案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二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三月底某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一日間又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貴院以九十四年訴字第八一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月二月,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卷附之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正本二件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一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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