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謝秀錦 被告 林介權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9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田雅心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