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交簡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交簡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2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2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增載前科如下:被告於民國90年、
96年間,二度違犯公共危險罪(酒醉駕駛),分別經本院以
90年度湖交簡字第489號判決處拘役50日、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96年度壢交簡字第1529號處拘役55日,分別執行完畢,竟
不知悛悔,再犯本罪,且其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6毫克,
情節非輕,應予從重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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