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85號聲請人 許媖姝 (即 許富雄 之繼承人)
彭淑惠 (即許富雄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許峻彬 (即許富雄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編號│張數│股數(股)│├──┼────────────┼─────────┼──┼─────┤│1│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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