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2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2347號債權人大誼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按年利六厘計算部分,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