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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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件一: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支出奶粉尿布費新臺幣(下同)650元、添購小孩衣服費3,000元、加油費1,200元、勞保費261元、健保費848元、雜支8,000元,請提出相關雜項支出之證明文件,並釋明註冊費每學期為9,800元之計算方式。
(二)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