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261號
原 告 立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丙○○原名 葉學聰
被 告 永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5日下午3時整在本
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