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39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