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1084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義啟 、乙○○、丁○、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張義「啟」或張義「啓﹞?)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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