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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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5號聲請人 林怡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陳報本件調解聲明(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聲請人如欲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之債權,請具體表明該金額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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