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275號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山內紀代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聲請事項利息起算日自「109年2月15日」起算是否有
誤?(因與附表利息起算日自109年3月15日起算不相符)㈢相對人山內紀代子之護照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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