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秀玲 上列聲請人與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