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6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洪正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催告函係寄債務人「屏東縣○○鄉○○路○○○○號」之地址,惟非本人收受,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號」為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