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六三號
原告甲○○被告聯信公司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