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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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32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碩聰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03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王榆富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