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4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劉秀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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