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53號
原告 陳彥伊
被告 陳國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將原告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面積約為10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0,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100㎡=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