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各次犯行之間隔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維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賴佳慧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2│106年12│││防制條例│1年│3月23│法院106年度│月20日│月20日│││││日│審訴字第1007││││││││號│││├──┼────┼────┼───┼──────┼────┼────┤│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8│臺灣橋頭地方│107年2月│107年2月│││防制條例│11月│月15日│法院107年度│13日│13日│││││上午11│審訴字第63號│││││││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