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13號112年度聲字第103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陳明宏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25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宏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明宏犯後均坦承犯行且深感後悔,當初係因債務壓力方實施各該竊盜犯行,現已清償債務且有正當工作,因此絕不再犯,爰請求准以具保替代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明宏雖前因竊盜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羈押3月,惟因被告此前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徒刑期間分別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2月20日止、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4月20日止,並自112年12月13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執行等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庚字第3529、353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已無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並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本案羈押。又被告既經撤銷羈押,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從准許,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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