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111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何亞運 被告 周湛琅周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1日、110年6月25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91條第3項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歐明秀附表:
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週年利率計算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16,910元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112年1月11日起至112年7月10日止0.1845%自112年7月11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0.369%256,972元自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112年2月25日起至112年8月24日止0.1845%自112年8月25日起至112年11月24日止0.369%合計73,8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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