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宇翔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末頁漏附之「112年度訴字第242號附表」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末頁漏附「112年度訴字第242號附表」,核屬其他顯然錯誤,即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並檢附原判決漏附之「112年度訴字第242號附表」(詳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家赫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