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6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110年度偵字第2819號、110年度偵字第2954號、110年度偵字第3057號、110年度偵字第4074號、110年度偵字第4859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96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