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3號上訴人 曹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金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3,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