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陳連發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陳連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徐陳連發前因恐嚇等案件,經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7月5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4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