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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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7號原告 楊秀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