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黃賴奈
黃宏棋 黃建源 黃宏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