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9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言詞辯論之日止,補正對被告甲○○為公示送達之登報證明壹件(相關登報資料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家陽
法官郭慧珊法官黃苙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