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武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武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自白犯罪(偵卷第32頁反面),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