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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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06號聲請人 劉水抱 (即 洪錫昌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131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