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72號聲請人 吳煜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77087016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7300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436006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80NR0000000-01320007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81NR0000000-01232008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82NR0000000-01127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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