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 林蔚恆 (即 林宗輝 之繼承人)兼代理人 林聖寰 (即林宗輝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婉渝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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