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59號聲請人奕達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鈴 訴訟代理人 官千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好食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郭濟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華分行111年5月31日76,113元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