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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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燿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1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聯民科技企│交通銀行股│94年10月25日│225,028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張千里 │新莊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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