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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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2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高雄市○○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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