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76號聲請人 曾聖富 代理人 方谷展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102年4月9日│100,000元│DH0000000│││限公司│興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