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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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仁壽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52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賴鵬年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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