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更字第3號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2,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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