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原告 廖振凱
彰化縣溪州鄉戶政事務所)被告 嶺小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葉藍鸚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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