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8,348元,應繳裁判費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