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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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 陳昭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聲請股務發行公司掛失,且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股務發行公司掛失,及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
105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證券,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2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股票│1│1000││├─┼───────────────┼──────────────┼────┼───┼────┼───┤│2│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股票│1│1000││├─┼───────────────┼──────────────┼────┼───┼────┼───┤│3│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股票│1│1000││├─┼───────────────┼──────────────┼────┼───┼────┼───┤│4│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股票│1│100││├─┼───────────────┼──────────────┼────┼───┼────┼───┤│5│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00-SD-00000-0│股票│1│1000││├─┼───────────────┼──────────────┼────┼───┼────┼───┤│6│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00-SD-00000-0│股票│1│1000││├─┼───────────────┼──────────────┼────┼───┼────┼───┤│7│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00-SD-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