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許民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於附表所繕打之請求利率為按年利率0%計算之利息,與請求原因事實欄內所繕打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不符,故請查明本件是否有欲請求利息?若有,請更正請求利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