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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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二○三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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