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受刑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三千元,由具保人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惠丁九一戒執二二九字第○四八五七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三千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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